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如是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同时也有利于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以便不失时机地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1]。可见,立法原意就是及时发现错拘错捕的情况,早发现早纠正,避免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有的侦查人员认为,侦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拿下有罪供述,一旦拿下就是大功告成,剩下的工作就是想方设法使犯罪嫌疑人维持稳定的有罪供述直至侦查终结。
为了避免侦查阶段出现口供时供时翻的不稳定现象,有的侦查人员虽然在这两个法定环节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也不如实记录无罪辩解,即使如实记录,也不将其入卷,以免刑辩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记录。那么,刑辩律师该如何找到翻供记录呢?笔者的建议,就是一定要认真审查刑拘和批捕这两个环节的口供是否入卷;如果没有,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的如下两条规定,在庭前会议和庭审过程中依法提出申请,要求调取这两个法定讯问环节的笔录。如果侦查机关拒不提供,就应该推定犯罪嫌疑人曾经翻供过,这两份关键证据的内容就是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