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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从犯如何认定?

时间:2024-12-27 21:01:45  来源:  作者:  阅读:
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从犯如何认定?
在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从犯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起次要作用方面
 从犯在整个诈骗活动的策划环节通常参与程度较低。例如,主犯精心设计了利用虚假保健品讲座来诈骗老年人的整套方案,包括选择目标客户群体(老年人集中的社区)、确定讲座内容(夸大保健品功效)、安排人员分工等复杂环节。而从犯可能只是在主犯已经基本确定方案后,被要求帮忙寻找合适的讲座场地,其在策划这一关键犯罪步骤中的作用明显次要。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从犯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促成力度较小。比如,主犯是在讲座现场进行主要讲解的人,通过极具煽动性的话术和虚假的医疗证明等手段,让老年人相信保健品具有神奇的疗效从而购买。从犯可能只是在旁边协助发放一些宣传资料,或者帮忙维持秩序,虽然对犯罪活动有一定帮助,但并非主要的诈骗行为实施者。
 
起辅助作用方面
 
从犯可能为诈骗活动提供一些辅助性的工具或者便利条件。例如,为了便于运输和储存大量的虚假保健品,主犯安排从犯去租赁一个仓库。从犯在这个过程中只是提供了场地这一辅助条件,对于诈骗的核心环节,如欺骗消费者购买等并没有起到主导作用。
从犯还可能为犯罪行为提供一些信息支持,但这种信息支持不是决定性的。比如,从犯知道某个社区老年人比较多且容易轻信他人,将这个信息告诉主犯,主犯据此选择该社区作为诈骗地点。从犯在这里提供的信息只是起到了辅助犯罪实施的作用。
 
二、主观故意的程度
  
对诈骗意图的认知情况
 从犯对整个诈骗活动的意图有一定的认识,但通常不如主犯全面和深入。例如,从犯可能只是模糊地知道销售的保健品没有宣传的那么好的效果,但没有完全意识到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诈骗活动。主犯可能清楚地知道保健品是毫无价值的,并且是通过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老年人的钱财,而从犯的主观认知程度相对较浅。
从犯的犯罪故意往往是在主犯的引导或者暗示下产生的。比如,主犯告诉从犯这个保健品生意 “有点水分”,但没有详细说明是诈骗行为,从犯在没有深入思考的情况下,按照主犯的要求参与了部分活动,其主观故意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对犯罪后果的预期方面
 
从犯对诈骗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如老年人的财产损失和身心健康损害等的预期通常没有主犯明确。主犯可能是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并且对可能给老年人带来的严重经济困境和健康风险有清晰的预估,而从犯可能只是考虑到能获得一些小利益,没有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三、获利情况
 
获利较少
在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从犯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比主犯少很多。主犯由于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人物,掌控着资金的分配和主要的获利渠道,往往会获得大部分的诈骗所得。而从犯可能只是得到一些微薄的报酬,比如主犯通过诈骗获得了 100 万元,自己分得 80 万元,而从犯可能只得到了几千元或者几万元的所谓 “辛苦费”。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从犯在犯罪活动中的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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