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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11-07 21:07:49  来源:  作者:  阅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24年沿用2011年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日)

皖高法【2011】292号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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