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集资诈骗案件专业律师:集资诈骗罪中犯罪金额如何计算?合肥集资诈骗案件律师咨询电话:13855183210
集资诈骗罪中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以实际骗取数额为基础: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这是确定犯罪金额的核心原则。即诈骗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从被害人处实际获得的资金数额,应作为犯罪金额的主要部分。 扣除案发前已归还数额: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已经归还了部分资金给被害人,那么这部分已归还的数额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因为这部分资金实际上并未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相应地减轻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 特殊费用的处理:相关支出不计入扣除范围: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这些费用是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产生的成本,属于其非法占有目的下的支出,不能因其支付了这些费用而减少其犯罪金额。 利息的计算: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原则上要计入诈骗数额。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本金未归还,此时的利息可予折抵本金,不计入诈骗数额。例如,被告人甲实施集资诈骗,集资对象乙交付本金 1000 万元,后甲归还乙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 500 万元,丙交付本金 1000 万元,后甲没有能力归还丙本金,只付给丙利息 500 万元,丁交付本金 1000 万元,后甲没有能力归还丁本金 1000 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在此案例中,甲的诈骗数额为 1500 万元 ,其中乙的情况属于正常归还本息,不计入诈骗数额,而丙和丁的未归还本金对应的利息应计入诈骗数额。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计算集资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时,还可能会根据诈骗活动的规模、持续时间、受害者数量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量,以更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金额。 合肥集资诈骗案件专业律师:集资诈骗罪中犯罪金额如何计算?合肥集资诈骗案件律师咨询电话:13855183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