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知名传销犯罪辩护律师传销案件辩护中的的欣喜和忧愁——传销案件的有罪与无罪辩护 从涉传销组织的平台运营模式去寻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无罪辩点 盈合刑辩团队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赴银川会见银川特大传销案被告人:http://www.148china.com/display.asp?id=2710

合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胡瑾:13855183210
近两年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办理了很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但是,很遗憾!最后,被告人判决为无罪的极少。回过头来结合过去办理的涉及传销的案件,围绕传销犯罪特征来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我们办理的一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都跟我们法律服务群体的服务是有关联的,例如互联网+法律风险的防控,尤其是网上商城。我们刑事部胡瑾主任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是涉及到网上商城的传销案件,该案涉案资金好几个亿。这个案件与一般的传销案件有很大不同,我们知道,一般传销案件有很多层级。胡瑾律师办理的几个特大传销案件,竟然有几十个层级。但是这个网上商城案,只有两个层级。这个案件中网上商城的经营模式是,首先你关注商城,你就成为这个商城的会员(普通会员)。如果你在该网上商城购物或者是开网店,那就成为它的高级会员(VIP会员)。该网上商城有网络商务平台公司在背后作技术支持和维护的。 我们知道,网上商城都有入门资格的问题,普遍的做法是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服务取得资格。大量的网上商城,其实都在设定交易模式的时候,就把入门资格设置好了,加关注即成为普通会员,当普通会员在商城购物或者开网店,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晋升VIP会员资格。这就是这类型网上商城的入门资格。 我们盈科合肥刑事部代理传销案件都是比较重大的案件,特别是胡瑾律师,近几年安徽省最有影响的传销案件的首犯大都是聘请胡瑾律师为之辩护。我们也做了几起无罪的案件,成功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从犯,主犯辩护都没有成功。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会被法院机关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 无论是组织、领导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都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否“庞氏骗局”的问题。那么是否“庞氏骗局”要考虑几个因素:第一个因素,这种模式是否是不可持续的,换言之,就是资金链是否会断裂;第二个因素,这种模式是否能够产生价值;第三个因素,这种商业模式是否具有欺骗性?我认为是否具有欺骗性与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合法的盈利模式非常有关系,如果只是纯粹的吸收资金,以前仆后继的方式,用新账来还旧账的模式,无论律师怎么辩护,都是会被认定为罪名成立。既然控方指控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们除了要注意不要让这个罪名演化到更重的罪名去定罪,还可以挖掘这个案件中运营模式是否合法,盈利模式是否足以支撑返利等辩点,我认为这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讲也是一个很有趣的点。 以上所有这些问题的核心都归结到这个平台的模式是否合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各种的模式,有的人说这是法律的模糊点,所以会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例如从事商业活动是否依法纳税,是否有合法的运营模式,这个运营模式是否能够产生利润,是否能够产生社会效益,产生经济效益,产生价值,我认为都是非常重要的辩点。我们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可以根据上面的核心问题去发散思维,细致研究个案,这时我们自己心里就会产生认知,当事人这种行为到底是对社会有害的还是有利的,是否有欺骗性,是否可以持续。 我们代理的一个传销案件,我们为他做无罪辩护,但是一审、二审都认定罪名成立。,我们还在为这个公司申诉。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判错了:这个网上的商务服务平台,从模式上来讲具有非常完善的体系。既有广告公司,又有网络维护,还有电子商务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平台。从层级上来讲,它只有两层级,它的盈利模式很明确,有网络广告业务收入,有他人开微店、开微信公众号取得的利益,平台对所有到平台销售的商品都要经过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商品以高于供应商的价格放到网上进行销售,从而赚取差价,产生盈利,再用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返利返还给会员。 我们作为律师来分析平台的盈利模式,它是个健康的,能够创造经济价值的,可持续的运营模式,因此我觉得从这个角度上去辩护的话,至少还是有理有据的。 合肥传销案件辩护律师:传销案件的有罪与无罪——从涉传销组织的平台运营模式去寻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无罪辩点 近两年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办理了很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但是,很遗憾!最后,被告人判决为无罪的极少。回过头来结合过去办理的涉及传销的案件,围绕传销犯罪特征来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我们办理的一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都跟我们法律服务群体的服务是有关联的,例如互联网+法律风险的防控,尤其是网上商城。我们刑事部胡瑾主任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是涉及到网上商城的传销案件,该案涉案资金好几个亿。这个案件与一般的传销案件有很大不同,我们知道,一般传销案件有很多层级。胡瑾律师办理的几个特大传销案件,竟然有几十个层级。但是这个网上商城案,只有两个层级。这个案件中网上商城的经营模式是,首先你关注商城,你就成为这个商城的会员(普通会员)。如果你在该网上商城购物或者是开网店,那就成为它的高级会员(VIP会员)。该网上商城有网络商务平台公司在背后作技术支持和维护的。 我们知道,网上商城都有入门资格的问题,普遍的做法是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服务取得资格。大量的网上商城,其实都在设定交易模式的时候,就把入门资格设置好了,加关注即成为普通会员,当普通会员在商城购物或者开网店,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晋升VIP会员资格。这就是这类型网上商城的入门资格。 我们盈科合肥刑事部代理传销案件都是比较重大的案件,特别是胡瑾律师,近几年安徽省最有影响的传销案件的首犯大都是聘请胡瑾律师为之辩护。我们也做了几起无罪的案件,成功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从犯,主犯辩护都没有成功。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会被法院机关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 无论是组织、领导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都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否“庞氏骗局”的问题。那么是否“庞氏骗局”要考虑几个因素:第一个因素,这种模式是否是不可持续的,换言之,就是资金链是否会断裂;第二个因素,这种模式是否能够产生价值;第三个因素,这种商业模式是否具有欺骗性?我认为是否具有欺骗性与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合法的盈利模式非常有关系,如果只是纯粹的吸收资金,以前仆后继的方式,用新账来还旧账的模式,无论律师怎么辩护,都是会被认定为罪名成立。既然控方指控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们除了要注意不要让这个罪名演化到更重的罪名去定罪,还可以挖掘这个案件中运营模式是否合法,盈利模式是否足以支撑返利等辩点,我认为这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讲也是一个很有趣的点。 以上所有这些问题的核心都归结到这个平台的模式是否合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各种的模式,有的人说这是法律的模糊点,所以会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例如从事商业活动是否依法纳税,是否有合法的运营模式,这个运营模式是否能够产生利润,是否能够产生社会效益,产生经济效益,产生价值,我认为都是非常重要的辩点。我们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可以根据上面的核心问题去发散思维,细致研究个案,这时我们自己心里就会产生认知,当事人这种行为到底是对社会有害的还是有利的,是否有欺骗性,是否可以持续。 我们代理的一个传销案件,我们为他做无罪辩护,但是一审、二审都认定罪名成立。,我们还在为这个公司申诉。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判错了:这个网上的商务服务平台,从模式上来讲具有非常完善的体系。既有广告公司,又有网络维护,还有电子商务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平台。从层级上来讲,它只有两层级,它的盈利模式很明确,有网络广告业务收入,有他人开微店、开微信公众号取得的利益,平台对所有到平台销售的商品都要经过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商品以高于供应商的价格放到网上进行销售,从而赚取差价,产生盈利,再用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返利返还给会员。 我们作为律师来分析平台的盈利模式,它是个健康的,能够创造经济价值的,可持续的运营模式,因此我觉得从这个角度上去辩护的话,至少还是有理有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