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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08 15:33:00  来源:  作者:  阅读: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不同不起诉类型案件的审查重点,选编印发了5件典型案例作为第二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

 

汪某涉嫌诈骗罪

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相对不起诉 诈骗 行政不作为 跟踪督促

【基本案情】

汪某于2022年9月向钟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同年9月26日,汪某谎称通过银行卡向钟某转款了10500元用于偿还借款,其中500元是利息,并要求钟某向其返还多转的7000元。为获取钟某信任,汪某还将两张分别显示5500元、5000元(延迟转账)的银行卡转账截图发送给钟某,钟某遂向汪某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元。后钟某发现汪某的还款一直未到账便询问汪某,汪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同年10月删除钟某微信。2023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汪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且全部退赔,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3年7月25日对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案件来源。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汪某予以行政处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围绕汪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认为该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汪某实施诈骗违法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汪某诈骗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2023年8月8日,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汪某予以行政处罚。

跟踪督促。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收到检察意见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也未在两个月期限内回复,经检察机关督促后仍未作出处理。2023年11月6日,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对被不起诉人汪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函回复本院。

处理结果。2023年12月11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汪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书面回复中表示:今后收到检察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将处罚结果及时回复,并加强内部督促,防止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提出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后,行政检察部门要及时了解行政主管机关确定的专门机构和执法人员,以及受理、立案、调查、决定、送达、执行或申请执行等不同行政处理阶段的办理情况。对行政主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情形,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处理。经督促行政机关仍不回复且未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制发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怠于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作为予以监督,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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