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贩毒案件辩护成功案例:赵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二十多公斤从死刑改判为死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阜阳特大贩毒案二审宣判,赵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二十多公斤从死刑改判为死缓
盈科合肥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毒品案件经典案: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改判为死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李三好先是与云南贩毒上线赵忠杰、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由翟某某联系毒品,组织毒品货源;又先后伙同被告人孙雪飞、纪红飞、郭素兰、潘XS等人筹措毒资,先由境外毒品上线将毒品走私至云南省境内,再由被告人赵忠杰伙同郭庭忠、张XB、吴CY等人将毒品从边境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交付给李三好及李三好、孙雪飞安排的人员运输毒品,分别由李三好、孙雪飞、潘XS、杨LM、刘杰、王JT、张H(另案处理)等人将毒品运输至安徽省临泉县。毒品运至临泉县后,先后由纪红飞、郭素兰、李三好、孙雪飞、张兵、孟杰等人进行分销,牟取暴利。在进行最后一次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孙雪飞与李三好因毒资产生矛盾,孙雪飞遂撇开李三好单独与赵忠杰联系,并伙同潘XS赴云南与赵忠杰面谈毒品交易。后李三好结识被告人张陆林后,又通过张陆林联系境外毒品上线组织毒品,向程玉玺、常FH等人筹措毒资,预谋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进行贩卖。李三好、孙雪飞等贩毒团伙经预谋,共实施并完成了四次毒品交易。-------
李三好、孙雪飞、赵忠杰、郭庭忠参与计议并分工协作,李三好是本起犯罪的组织、指挥者,孙雪飞筹集毒资、安排刘杰运输并负责销售部分毒品,赵忠杰出资购毒并与郭庭忠直接运输毒品,四人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均系本案。纪红飞、郭素兰出资购毒并负责销售部分毒品,另纪红飞安排他人运输;张陆林购毒后出售他人并安排他人运输;曹华峰购买、运输毒品并安排他人运毒;孟杰负责销售部分毒品;刘杰、王JT直接参与运毒;潘XS出资购毒并帮助运输毒品;程玉玺出资购毒,上述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
被告人李三好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孙雪飞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赵忠杰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
被告人郭庭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纪红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郭素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张陆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曹华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孟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
刘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
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接受赵忠杰近亲属担任赵忠杰二审的辩护律师。
律师二审辩护意见
(1)一审认定其第三起毒品犯罪出资10 万元错误。(2)仅在李三好、郭庭忠与翟某某预谋毒品犯罪之后实施了帮忙运输行为。(3)第三起犯罪中怕有闪失只得请求郭是忠帮忙运输、接货,没有安排李三好运输。一审量刑过重。(4) 赵忠杰所起作用相对于李三好、孙雪飞、郭庭忠较小,综合全案获利相对较少;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数量引诱;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设有前科、主观恶性小,量刑过重,应改判其为死缓。检察员对走私毒品罪及特情引诱问题的分析意见与前相同。 具体而言认为∶(1)认定第三起犯罪中赵忠杰出资十万元,证据不充分。赵忠杰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时供述自己出资10万元,转账至王文芳账户,后一直辩解自己没有出资,称转至王文芳的10万元是孙雪飞给其买毒品的钱。在卷证据证明,该起犯罪中孙雪飞实际用于购买毒品资金为10万元,赵忠杰收到孙雪飞购毒资金后,即向上线提供的王文芳账户存入10万元,金额亦与孙雪飞出资额-致。能够与赵忠杰的辩解相印证,不能排除存入王文芳账户的1 万元系孙雪飞出资款的合理怀疑,因此起诉书未指控赵忠杰在该起犯罪中出资10万元,是准确的,一审判决认定其出资证据不足。 (2)第三起犯罪中,赵忠杰联系上线翟某某交付毒资,并安排张XB、吴CY与其一道从凤庆接到毒品后运至昆明交给刘杰,其上诉称没有安排运输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3)赵忠杰事先参与与翟某某、李三好、郭庭忠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商议与郭庭忠到临泉了解贩毒情况,直接参与并安排他人运输毒品、帮助收取毒资,其行为显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非其上诉所称的仅仅参与运输。 (4)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忠杰参与出资、毒品销售分赃及从上、下线间倒卖获取利益,其主要获取运输毒品报酬,在走私、贩卖毒品中的作用小于李三好、孙雪飞,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没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从严格审慎决定死刑适用出发,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刑初74 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及四至二十五项部分,即对李三好、孙雪飞、郭庭忠、纪红飞、郭素兰、张陆林、曹华峰,孟杰、刘杰、程玉玺--------的定罪量刑及涉案财物处理;
二、 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初74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对被告人赵忠杰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 上诉人(原申被吿人)赵思杰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京 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即为核准纪红飞、郭素兰、张陆林,曹华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对李三好、孙雪飞、郭庭忠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 核准。 |